原来不存在所谓的关于网站备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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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工信部备案系统网站发现了一个法律法规页面,当前的内容如下: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也许你不懂法律,但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么牛B闪闪的部门来说,不应该不懂法律吧。

显然,这些都是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颁布的,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第二章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就是说,这2个家伙是没权利颁布法律的。
由此看来,这些文件都不是法律,那么标记为法律法规就是违法的了,但我懒得追究了,毕竟工信部可以说是临时工做的页面。

而第三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也就是说,国务院是有权颁布行政法规的。
而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因此,国务院颁布的那个“办法”实际上就是行政法规。但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遗憾的是,这种宪法和法律不存在,因为连工信部都找不到。

不过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的国家,我国是法可以随意解释的国家。
你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个“其他内容”你永远不知道是什么。
同样,《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这个“其他事项”你也永远不知道是什么。
所以国务院可以从随便哪条法律里找个其他内容,然后强行依据即可。

于是信息产业部就可以遵循国务院的办法,颁发一系列的办法、细则和规定。
但是请注意《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如果我的域名或IP并不用于网站,而只用于非经营性的邮箱(例如企业内部使用),这就既不符合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偿提供”,也不符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开性、共享性”。
而事实上,前几天我就看到有个公司的邮箱就这样被“依法关闭”了。

此外还有一点,在备案时你会发现博客也是需要专项备案的,但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是这样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博客没有交互形式,或者有交互形式,但不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那么开设博客是不需要专项备案的。
不过没人留言的博客也很无语,真有人来找你麻烦的话,你可以说那些留言是自己的马甲写的,不是本站的上网用户发布的。

另外,我看完全文也没发现要求“非经营性论坛在进行专项备案时需要100万的注册资金”,不知道这是谣传还是潜规则。
至少在广西通信管理局的《电子公告服务需要准备的审批材料》页面可以明确地看到,个人网站是可以进行专项备案的,而个人是没有注册资金这个说法的。

最后想说的是,在中国发表言论是很危险的,因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还有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我突然觉得,为了避免违反“其他规定”,始终开代理访问互联网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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