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才有颠覆正义罪?
2010 2 9 10:45 AM 309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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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由于新闻管制,大多数人还不知道谭作人,那么你可以去维基百科上了解一下:
谭作人(1954年5月15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曾任《文化人》主编、绿色江河副秘书长。摘录一些twitter上关于他的推:
1999年9月,前往可可西里,参加为期二十多天的义务劳动。
2001年,被成都媒体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
2008年,就彭州石化项目发起“和平保城”行动,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成都彭州石化项目的公民意见建议书》。
2009年2月,起草《5·12学生档案》的倡议书,呼吁民间进行进行汶川大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的调查。“确认每一个班级,每一所学校、每一个乡镇、每一个县市、每一个地区遇难学生的真实数据”。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拘留。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浦志强担任谭作人的辩护律师。谭作人所传唤证人被警方控制,未允许出庭,也没有在庭上播放其提供的影音证据,其辩护也遭到多次打断。法庭未当庭宣布对谭作人的裁决。而准备前往采访的香港now新闻台记者黄嘉瑜,则遭当地公安以查缉违禁品和毒品为借口扣留在酒店。now新闻台、香港记者协会和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随即发表 声明,谴责中共当局打压采访自由。2010年1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谭作人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rtmeme: RT @afongaaa RT @aiww 80年前二月九日,夏明翰在临刑前写下,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自有后来人。今天,成都要砍为自由奋斗的人。#Tanzuoren这些文字看得我眼睛都湿了,而据twitter的小道消息称,今天只花了15分钟,就草草地维持原判了。
rtmeme: RT @lz1234 RT @mynamexu: RT @aiww: 四川政府加害谭作人先生,蔑视千千万万个在豆腐渣中死去的学生和他们的无处伸冤的亲属,是对公平、正义、言论自由和基本人权的宣战。
rtmeme: RT @adingwang RT @aiww: 十九个小时后,我们和谭作人一起审判四川政府掩盖豆腐渣工程,致使5000多学生死亡的反人类罪行。#Tanzuoren
rtmeme: RT @zhangyumofashu RT @aiww 审判谭作人是亵渎生命中美好的品质,谭作人无私、真实、无畏、公正、豁达,热爱自由,拒绝腐朽。#Tanzuoren
rtmeme: RT @teenchen RT @aiww: 二月九号,重庆、成都将在同一天审判李庄、谭作人。两案标志了中国政治改革理念建立法制社会的全方位崩盘。
可以说,在任何有良知的人眼中,谭作人都是一个正直的人,而这样一个正义的化身,却被判处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为了维护政权稳定,而不断牺牲正义和自由的政府,或许预示着文化大革命的再次到来。
该罪名存在争议,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 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期待这个国家政权真正被颠覆的时候,会有人以颠覆正义罪来惩治它们。
再转几条推:
rtmeme: RT @mywindson RT @ellachou: 支持谭作人最好的方式,重读并传播:《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tanzuoren
rtmeme: RT @yinxingongzi RT @freemoren 快讯:李庄2审宣判:改判1年6个月
rtmeme: RT @hu_hongyan RT @yegle: 原来颠覆政权英文是subversion,以后简历不能装逼地写会Subversion了,一律简写成svn…
rtmeme: RT @xylau RT @FifthDimen 四川维权人士黄琦因揭露四川豆腐渣学校而被成都法院判处3年徒刑,成都地方法院迄今为止拒绝提供判决原因和判决书内容
rtmeme: RT @chumycle RT @ranyunfei: 谭作人判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书:
成都市中院刑事判决书坦克镇压是依法处置,纪实报道是颠覆国家政权,非法献血你好,非法献血再见。
(2009)成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桃林村6栋6号。2009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蒲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洪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真真担任记录,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夏霖、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文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简称《广场日记》),并将该文章通过互联网发布再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在该文章中,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件与谭作人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
2008 年6月4日,谭作人与他人在成都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后,王丹多次向谭作人投发纪念"六四"二十周年活动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谭作人向王丹发出一份《六四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的电子邮件,建议在 2009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 以纪念"六四"二十年。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 27日,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谭作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作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处置"六四事件"不满。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一篇名为《广场日记》的所谓"纪实性"文章,该文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大肆歪曲、污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的处置,煽动境内外民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立、对抗。 2008年6月4日,谭作人伙同他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在成都市天府广场纪念所谓"六四事件"并在现场接受了境外媒体"希望之声"电话采访公开宣称要" 以义务献血"的方式"传承六四精神",当日,"希望之声"网站将对谭作人的采访内容予以发表。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谭作人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过程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谭作人的住处,并扣押了谭作人涉案的电脑及相关物品。3.成公(网监)检[2009]0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脑截屏图书面打印机,证实1公安机关依法从谭作人被扣押的电脑D盘中提取了《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的电子文件,内容与2007年5月27日境外"自由圣火"网站刊载的《广场日记》一致,经谭作人签字确认该文件市其制作并首先发表在"自由圣火"网站。该文歪曲、污蔑、诋毁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 的处置,煽动与政府对立、对抗。公安机关提取的2008年6月4日境外"自由之声"网站刊发的谭作人于当日接受该媒体采访的录音记录截屏图,经谭作人签字确认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的内容与其所说的一致,内容是谭作人等人采用献血的方式进"六四事件"。 4.户籍资料,证实谭作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证人陈云飞、黄晓敏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4日谭作人等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 6.被告人谭作人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其编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于2007年5月27日通过互联网首发在境外"自由圣火"网站上。2008年6月4日,伙同他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在接受境外"希望之声"电话采访时说明了献血的目的、意义。当天,"希望之声"网站刊载了采访内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依法予以采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炮制《广场日记》并在境外媒体发表、以献血方式宣扬所谓"六四精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其余指控不予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作人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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